人事主任寫:

教師請假規則第 4 條 :

教師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,給予公假。其期間由學校視實際需要定之:

一、奉派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。
二、奉派考察或參加國際會議。
三、依法受各種兵役召集。
四、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。
五、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定獎勵優秀教師之規定給假。
六、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,必須休養或療治,其期間在二年以內。
 
 
結果咧,
園丁鳥老師哭.jpg明顯需要休養,
更明顯需要療治,
人事主任卻表示"不准用公假,只准用病假"!
這是目無法紀如魔亂舞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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