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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天遇到五年前同當導師的同事韓美女,
韓美女看著我骨折未癒的腳驚訝的問:
「你怎麼來上班沒繼續休養?」
我如實告訴她:
人事主任和校長認為我三週已可正常教學, 連我第四週的假都不准, 所以我只好如他們所願抱傷來繼續工作!
韓美女:
「哪有可能三個星期就好就能正常工作! 我腳趾受傷三星期都還沒好, 何況你是骨折啊!」
那有什麼辦法?
當權者草菅人命, 沒軀體的冤死鬼, 有誰後來能復仇成功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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